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或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携带一支以上枪支或一枚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杀伤性弹药;(2)携带一套以上爆炸装置;(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花药1公斤以上、雷管20多或导火索、导火索20米以上,或者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付的;(4)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携带20多个控制刀具,或者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付,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6)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7)其他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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