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页]3、婚姻登记人员应当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以规范婚姻登记人员行为礼仪作为民政制度行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婚姻登记监督管理
(一) 严格按照《》、民政部、民政部等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严格规范婚姻登记手续,确保登记手续合法。登记合格率和出具证明准确率应达到100%。
(二)婚姻证明必须由民政部统一印制,婚姻登记表等材料必须以民政部统一格式印制。应妥善保管婚姻证书等法律文件,每年统计婚姻证书的使用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法律文件人为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政守纪,坚决杜绝搭车费、贿赂、违法登记。婚姻登记员违法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空白证书不丢失,污损、作废证书统一上交,登记备案。
(5)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和“高标准、严格要求”的原则,认真、细致、准确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问题。
五、档案管理及归档内容
(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档案,档案室配备档案柜,防潮、防火、通风,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使用。
(二)婚姻档案分为婚姻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撤销婚姻、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1、结婚登记档案的归档内容
《》;"(或");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2、离婚登记档案的归档内容
《》;《》;离婚协议书;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3、补发结婚证档案的归档内容
《》;《》;(或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的说明);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4、补发离婚证档案的归档内容
《》;《》;(或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的说明);双方有效身份及户籍复印件。
5、撤销婚姻档案的归档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收回的婚姻证明;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归档的证明材料。
6、(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内容
《》;《》;《》;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三)婚姻登记档案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有正当理由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时,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阅和使用手续。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六、 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