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一方丢失的,用另一方的离婚证办理离婚证;两人丢失的,应当先申请结婚证。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户口簿和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