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不是一个城市,而是一个省。从女方那里拿到结婚证后,一定要去女方所在地吗?有什么区别?
王海军律师回答:江苏良业律师事务所:
1、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男女应共同到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也就是说,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与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没有什么不同。在女方办理结婚证不等于领取结婚证。只要是在民政局领取的结婚证,无论是在男方到女方还是女方到男方,都与户口无关。
中国的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结婚的权利是合理的。事实上,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至少以下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与第三方有婚姻关系,且婚姻关系未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结婚年龄以下的男性早于二十二岁,女性早于二十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未经治愈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麻风病患者,禁止结婚。
(4)不允许与三代以内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亲属结婚,即近亲结婚。这违反了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失去性行为能力的人并不意味着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向对方解释。隐瞒这种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夫妻关系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1年退役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数十名法律顾问,代理案件近1000起,办案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