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婚证所需的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证明、三代以内未知血亲、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等。男女双方应将相关材料带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二次办理结婚证所需的证件包括:
3.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第二次结婚一方的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次结婚证公证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办理完毕后,可到省级外事办办办办理认证手续。公证处会给你一封认证函。结婚证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的,应当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录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夫妻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次结婚证不一定需要婚检。法律快车提醒你,当事人的婚姻检查取决于个人意愿,法律不强制婚姻检查。此外,未经婚前检查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通知另一方;不如实通知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通知另一方;不如实通知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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