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后,另一方想离婚。这是虚假的婚姻登记,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解除。。。2月8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解决争议的工作计划,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2008年,窦某在贵州工作期间与当地武某相识,随后将武某带回元曲县毛家镇,按民俗在当地举行婚礼。
2010年,武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与窦某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两人感情不和,吴某回到贵州老家,从此没有消息。
窦某想解除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武某的身份信息不真实,窦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经法院解释后窦某撤回诉讼。窦某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无权依法主动撤销,因此未受理窦某的申请。
窦某知道这是虚假的婚姻登记,却找不到解决办法。
不久前,窦得知检察机关具有行政监督职能后,向元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元曲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实质性地解决了案件的行政纠纷,并制定了“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解决争议的工作计划。
为澄清案件事实,检察院重点调查核实婚姻登记是否存在虚假登记。与此同时,检察官多次前往民政局获取婚姻登记档案等信息材料,前往公安机关获取窦和吴的户籍信息,询问当事人。
经过对取得的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比较,检察机关基本确定武某婚姻登记信息是虚假的。
元曲县检察院进一步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经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足以确定武在婚姻登记中使用虚假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假冒或欺诈婚姻登记指导,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窦和吴的婚姻登记。
近日,元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取消窦和吴的婚姻登记,加强对未来工作中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查,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近日,元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取消窦和吴的婚姻登记,加强对未来工作中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查,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采纳,决定撤销窦某和吴某的婚姻登记。到目前为止,一段持续了12年的虚假婚姻关系已经完全解除,困扰窦多年的烦恼已经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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