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法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内容。结婚登记带什么证明?。如果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以及双方的照片,以便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结婚证,双方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一、结婚登记带什么证件?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我没有配偶证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
上述所需证件准备好后,双方应向一方永久居留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婚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一千零四十六条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 ,婚姻登记需要男女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办理时还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只有符合国家规定,才能办理婚姻手续。因此,在处理时,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更多咨询,以免浪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