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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隐瞒精神病,女子怒告民政局!法院怎么判?

2023-08-22 16:28:02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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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8日,黄女士和刘先生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然而,婚后不久,黄女士发现刘先生有精神问题。经过了解,她得知刘先生早在结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至今尚未治愈,并有暴力倾向。她随身携带控制刀,无缘无故殴打黄女士。

  自从认识黄女士后,刘先生就没有告诉黄女士她是精神病人的事实。黄女士认为自己的巨大痛苦与登记机构当地民政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于是愤怒地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非双方自愿;(3)一方或双方有配偶;(4)属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既然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机构不能登记离婚,这是否意味着黄女士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

婚前丈夫隐瞒精神病,女子怒告民政局!法院怎么判?

  当地民政局表示,他们是无辜的,认为他们已经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材料,并要求他们在誓言面前签署声明,完全履行了他们应有的审查义务。婚姻的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只是依法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合法性和结果进行行政审查和确认,然后正式登录和记录,并颁发婚姻证书。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尊重当事人的婚姻权利,进行书面审查、口头询问,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件事完全是刘先生隐瞒精神病事实造成的。黄女士认为婚姻无效,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刘先生。

  经历了几次波折,最近,案件终于得出了结论。最终法院认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本案审查了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是否合法。至于黄女士和刘先生是否无效,则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2)与对方无配偶、无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本案中,根据民政局提交的现有证据,黄女士和刘先生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上述规定,民政局履行了审查和询问的法律职责,没有错。

  3、《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非双方自愿;(3)一方或双方有配偶;(4)属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先生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民政局是否应当依法不予登记。医疗、保健机构等有权的专业机构应当确定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先生是智障三级。黄女士既没有提交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交有权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定材料,因为该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刘先生知道自己是智力残疾人,但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告知民政局,黄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民政局了解相关情况。因此,黄女士以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5)项的规定为由,要求撤销被起诉的婚姻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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