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17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制定和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加强生育保险对被保险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保障作用。国家医疗保险局治疗保障部负责人的上述声明符合十七部门意见的方向和要求,反映了帮助建立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促进适度生育水平的政策善意。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发放生育津贴方面设置了“提供结婚证”等条件,使未婚妇女在办理生育津贴时遇到政策障碍,面临实际和具体困难。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遵循多年的“实践”——认为生育和婚姻是绝对不可分割的,所有与生育有关的事项,都需要提供结婚证和其他材料。二是在制定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时,明确将“提供结婚证”等要求纳入政策制度。无论如何,都与十七部门《意见》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不符合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方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纠正。
在办理生育津贴时,需要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不支持和限制女性未婚生育的考虑。这种考虑不能说是完全不合理的,毕竟,“先结婚再生孩子”是大多数育龄人员的正常选择,也有利于维持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但实际上婚姻和生育会有一些具体、特殊的情况,如妇女不准备结婚但怀孕并有生育意愿,或妇女怀孕并有生育意愿,但由于某种原因不想,不合适,不能结婚,等等。在当前条件下,应客观理性地看待未婚妇女怀孕(生育)现象,尊重她们的生育意愿和独立决策,依法维护她们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待遇保障的权利。
还应该看到,随着妇女整体教育和就业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和优化,以及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的逐步巩固和提高,妇女抚养子女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流公众舆论对“单身妇女生育”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例如,许多人认为由婚姻组成的正常家庭有利于儿童的成长,但婚姻不一定会形成“正常家庭”和“有益的环境”。婚姻关系不好的家庭有时比单亲家庭对孩子有更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单身妇女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包容单身女性生育的社会氛围,符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政策导向,其良好效果值得期待。
作为贯彻落实《十七部门意见》的一项措施,迫切需要充分落实“未婚已婚妇女无结婚证等材料办理生育津贴”。各级、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这一政策措施,使更多适用这一政策措施的当事人能够了解和享受相关的权利和待遇保障。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办理生育津贴、结婚证捆绑”等不当做法,对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为权利受损当事人提供顺畅有效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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