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异地补办结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有条件的省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接受结婚证和证书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仍然维持这种情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害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有条件的省可以允许省居民向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证。
申请结婚证和离婚证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仍然维持这种情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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