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割如下: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的,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第一百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伤害取得的赔偿或者赔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仅确定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必需品;(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第一百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