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男人必须年满二十二岁,女人必须年满二十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律情况,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1.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
3.在婚姻登记人面前,亲自在申请婚姻登记声明的“声明人”栏签字或按指纹。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文件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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