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人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份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人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遗失不能提供,但需要书面说明),取消离婚登记申请,亲自填写离婚登记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表》,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书》和《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存根联)》一并备案。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期满后最后一天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为期满日期),双方应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4)至(7)项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
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各一份,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上加盖“与存档一致,变更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x年xx月xx日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同时在骑缝处加盖多页离婚协议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加盖“×××登记处存档的XXXX年XX月XX日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