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出生日期;
国家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再婚还需要法院的离婚证明或判决。
2、审查。必要时,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指定的项目进行医学鉴定。
3、登记。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进行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进行登记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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