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有效地做好“全省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全省人民办理婚姻登记的需要,使婚姻登记服务更加人性化、便捷。自2023年8月15日起,全省全面启动“省内通办”婚姻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8月15日起,“省内通办”实施婚姻登记。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办”适用于云南省户籍居民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在云南省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由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居民,可以就近向省内任何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离婚)登记。
(二)军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对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居民的现役军人,可以就近向省内任何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离婚)登记。
(3)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或联系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系统信息和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持有的证明材料记录的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选择在省内一方常住地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未婚者,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注明“未婚”。 丧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注明“丧偶”,并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离婚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注明“离婚”,并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调解、有效证明”原件。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婚姻状况栏信息为“已婚”、“配偶”等信息与我目前的婚姻状况一致)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亲自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七)边民、涉外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暂不列入“省内通办”范围。
办理婚姻登记的“省级办公室”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现场处理、在线预约(手机办公室)等方式进行。预约完成后,双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将婚姻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带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地址:弥勒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窗口(弥勒市莲花路中段)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日):00-11:30,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