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人在登记现场签署的《婚姻登记申请声明》;
5、不能提交户籍簿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或者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以凭户籍证明等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2、要求结婚的男女共同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满22岁,女满20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双方最近提交了3张2寸半身免冠合影;
1.初审,检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2.双方应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婚姻登记申请声明》的相关材料;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并按指纹签字。
2.双方应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婚姻登记申请声明》的相关材料;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并按指纹签字。
4.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受理婚姻登记处; 二、登记员审查; 3.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颁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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