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的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妇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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