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结婚证但有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构成(1994年2月1日前),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条
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
(一)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依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外,应当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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