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取消限制高消费后,一般限制坐高铁的解除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诚实信息:
1、被执行人履行有效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3、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诚实信息;
4、执行程序终止后,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调查控制系统查询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5、由于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不诚实的人;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应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不诚实信息。
记录和公布的不诚实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不诚实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和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房地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等。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执行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人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