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需要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向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异地结婚登记或者异地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异地结婚证,各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3、双方在异地办理结婚证时,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中的“申请人”栏签字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