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后,对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介绍了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供参考。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说,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大女儿蒋大)×10岁的小女儿蒋×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由父母安排,婚后关系不和谐,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因为婚姻生活中的小事争吵,现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命令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两个女儿江达×和蒋小×的监护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与第三方马同居,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最终导致离婚,对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30万元,赔偿家务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江大×和蒋小×监护权要求蒋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起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
法院认为,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取决于夫妻关系
爱情破裂了吗?从审判和原被告证据来看,法院可以确定:首先,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矛盾不能互相理解,夫妻关系裂缝后没有有效沟通,原告与第三方马同居,违反忠诚义务,影响夫妻关系,因此可以确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长大的小女孩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3、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电视、消毒碗柜、沙发、床、布帘、吊灯等电器家具及房屋装修归原告姜所有。
四、原告蒋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元。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元,共1336元,原告和被告各负668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前支付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