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户口簿未婚,事实未婚,符合登记规定的,可以办理结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男女应共同到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居住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第六条 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四) 属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