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申请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接受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三)当事人年满22岁,20岁以上的女性;
(四)双方均无配偶(未婚)、丧偶);
(五)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当事人提交3张双方最近半身免冠的照片;
(八)当事人应当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三)当事人年满22岁,20岁以上的女性;
(四)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提交3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应当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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