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诉讼期限为:行政诉讼期限六个月,民事诉讼期限三年。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或者侵权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