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人员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
(二)检查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应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签名;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内容,婚姻登记人是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人员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
(二)检查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应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签名;
(四)当事人当场复述声明的内容,婚姻登记人是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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