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放开定居限制,办理普通定居的,需要符合有关条件,属于海南省户籍的,可以在合法稳定的住所定居。
本省(三沙除外,下同)落户限制基本取消。
省内居民可以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和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简称城镇社区)定居。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定居。
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参保情况,“个人基本信息”栏中的“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支付账户”);“个人参保信息”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信息”栏申请结算之日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因家庭住址变更迁往城镇的,提交材料的下列情形之一:
(1)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付款凭证)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搬迁证明材料,可在自有房屋落户;
(二)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出具的租赁证明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住宿证明(或个人租赁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可以凭集体宿舍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单位租赁证明)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定居;
(5)商品房租赁,房屋地址无家庭户,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结算声明(按模板填写),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租赁证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地址落户。
3、配偶随迁的,应当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户口簿。
3、配偶随迁的,应当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户口簿。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交法院关于生效子女抚养的裁定文件(庭外调解协议)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
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属于省外户籍的,还需要《海南省居住证》和申请之日当月(或上月)在我省缴纳的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医疗保险清单(上述两项保险经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