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居住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居住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或者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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