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一般可以在申请后立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向区、县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
3、双方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中的“声明人”栏签字或按指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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