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证件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管辖权,询问当事人是否仍维持婚姻状况;
双方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中“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在宣誓人面前完成);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符合补领婚姻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人应当填写《补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婚姻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当事人(原件及A4型60克以上纸张复印件)。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双方3张2寸半身免冠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有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并提供两个以上证明夫妻关系的充分证据,如原结婚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记录和近亲现场证明。
1、婚姻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婚姻当事人中有一方拥有青白江区常住户口或者原婚姻登记机关为青白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仍然维持这种情况。
1、婚姻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婚姻当事人中有一方拥有青白江区常住户口或者原婚姻登记机关为青白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仍然保持这种状况。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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