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证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经济活动和政府服务,如房地产登记、户籍迁移、车辆转让、生育登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养老金、财产继承、银行贷款、购房、个人出国(边境)、子女入学、工作调动等,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证。
自1950年4月30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发结婚登记证;
2003年10月1日前,在我县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除外)未到省民政部门领取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证应当补领;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坏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缺陷的,应当补领婚姻登记证。
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补领(办)婚姻登记证的居民可以到“浙里办”查询,查询方式如下:
2、申请补领(办)结婚证,提交3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申请补领离婚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因婚姻登记证损坏、变更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缺陷申请补领的,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4、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我省婚姻登记当事人原件由中心、乡镇检查);
5、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单位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明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注:上述婚姻登记证包括结婚证和离婚证。
注:上述婚姻登记证包括结婚证和离婚证。
上午8:30-11: 3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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