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补发结婚证,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户口簿、身份证。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有条件的省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四条 申请结婚证和离婚证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仍然维持这种情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补发声明》。 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登记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原因、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明。 当事人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发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婚姻登记证补领申请: (一)检查本规范第六十四条 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一栏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