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我没有配偶,也没有与对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可现场拍照,但必须支付一定费用)。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向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人面前亲自签署《婚姻登记申请书》中的“声明人”一栏。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登记期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结婚,内地居民在中国大陆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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