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区别。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向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登记或者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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