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1)协议离婚的,可以向任何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无需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办理;
(二)诉讼离婚的,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夫妻必须亲自到当事人常住地址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民政局人员审核材料正确,收回结婚证。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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