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中国不承认事实婚姻 自行解除 涉及财产的部分可以起诉 按共同财产分割 1.男女同居(即男女同居持续稳定)始于1994年2月1日前; 二、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 三、同居双方在1994年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求。 所谓婚姻的实质要素是男女建立夫妻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终止往往需要法院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接受事实婚姻协议的离婚。【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第五条 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案件前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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