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一般不算结婚。但构成事实婚姻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后,才能建立夫妻关系。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已满足婚姻登记条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编的解释
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
(一)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依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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