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夫妻共同生活的外债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并非夫妻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必须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外债。 不需要共同承担符合下列情形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索赔债务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协议属于各自的,第三方知道协议的除外,除非夫妻一方的财产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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