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填写或打印《婚姻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4.填写并打印《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男女双方应当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结婚登记后,按照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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