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证明,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与对方无直系血亲证明,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国家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馆认证或者国家驻华使馆认证,或者国家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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