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证;
3、出具结婚证,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出具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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