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居住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检查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检查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当事人在“声明人”栏签字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宣读自己的声明,婚姻登记人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字。
婚姻登记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件、声明进行检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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