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可现场拍照)。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向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人面前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中签字或按指纹。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结婚年龄:男性至少22岁,女性至少20岁。
4、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禁止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男女应共同到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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