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下,2021年1月1日以后,夫妻双方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至少要经过以下程序:
双方携带离婚协议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三十天后,夫妻双方都不得撤回申请(注意,可以单方面到民政局撤回申请,不需要经对方同意);
第三十天后一个月内,夫妻双方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撤回意味着下一次申请必须重新执行三个步骤)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协议离婚的程序。如果双方决定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则不需要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一)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应当说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和住所。第二部分规定了离婚、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诉讼请求。第三部分需要说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
(三)结婚证原件,遗失的,可以委托律师复印《结婚申请登记表》,并要求民政部门盖章;
(5)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财产证明。
起诉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内容因人而异,需要起草和完善具体案件。
起诉离婚,需要向法院提交夫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的证据。同时,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破裂和离婚的判决包括: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通常在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开的,六个月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认定为第二次起诉是真正的情绪破裂,无法挽回。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离婚诉讼一般判决终止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