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内容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2、试点期间,双方均未在本省登记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居住证、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3、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的地方申请婚姻登记的,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经常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根据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说明的相关内容,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4、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的地方申请婚姻登记的,应当向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一方或者双方为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广东省任何县(市、区)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和经批准办理“跨省”业务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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