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复印;
(2)近期双方3张2寸半身免冠照片;
(3)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2、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三)当事人年满22岁,20岁以上的女性;
(四)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提交3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应当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明。
1、本人申请。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妇女户籍地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初审。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妇女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公布5天,填写《政策再生子女审批表》,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查;
3、县级审批。必要的社会调查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一方或者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经审核,无疑由县再生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并由其办公室颁发《再生育服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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