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领取,不能在外地领取。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并自愿表示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向区、县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
3、双方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中的“声明人”栏签字或按指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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