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三证原件及复印件(即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
2、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通知是办理增加配偶姓名的房地产证明;
3、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核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然后到另一个窗口办理加名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前记录申请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撤销登记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是否与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状况一致;
(2)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登记事项自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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