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或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无法律特殊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则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上述特殊情况仅包括: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此两种情形,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无法律特殊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则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应当不分份额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分权。但是,当夫妻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或出现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况时,或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配偶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时,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建议,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诉讼。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是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只在两种情形下可以适用: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具体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具体理解与适用
1. 作为原告方,应证明被告确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和行为,若无法确切证明,一般不予支持分割请求
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366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三个方面:1.将登记在母某、冯某、母某1三人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冯某、母某1名下。该房屋为婚前购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存在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原告能够分割的部分应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而非房屋产权,且根据贷款金额和归还情况,其现将产权转移给其父母的行为并不会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2.被告私自售卖车辆的行为。对于是否为私自出售,双方说法不一,但售卖后得到的车辆款项,根据被告的举证,一部分用于了归还车辆贷款,另一部分也一直用于归还XXX的房贷,并未挪作他用,并未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3.两个账户的大额支出。对于农业银行账户支出的161480元应为归还车贷,对于建设银行账户的支出,在2021年12月11日支取的7.5万元,也是基于案外人的转账和微信提现,且在双方分居后,基本没有原告主张的大额支出和转移记录,故无法确切证实被告确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和行为。综上,目前原告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故对其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时,另一方不同意为其治病支出,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以负担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
在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219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恶性肿瘤”需再次治疗,继续维持性化疗,出院医嘱也要求其还需返院进行下次化疗,足以认定原告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另一方理应履行扶助义务,必要时主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来负担治疗疾病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周某作为原告的配偶,在原告廖某身患重大疾病时,不同意为原告治病支出,原告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以负担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其主张分割的理由成立。结合家庭实际情况考量,本院酌定按各自一半的比例分配共同财产。
3.主张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尚有相应款项或一方转移、隐藏相应款项,在存在上述前提的情况下,还应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符合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民初284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分割其与被告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85万元的前提是双方尚有相应款项或被告转移、隐藏相应款项,在存在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原告还应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获取相应安置款项850000后,除支付原、被告之女高某200000元及购房款435000元外,还剩215000元,但从支付上述款项起至今已超过4年之久,基于当地经济水平下的家庭生活开支情况,被告辩称安置款已无剩余,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事由,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还有剩余安置款或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剩余安置款项的行为,导致原告请求分割剩余安置款的标的物无法确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可以参考《民法典》及本解释有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诉讼等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特殊情况,在以上情况下,无论是夫妻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还是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都具有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现实性。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夫妻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1. 尽可能地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应当对夫妻尚有的共同财产或者一方转移、隐藏的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
2. 举证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
3. 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建议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此外,为避免产生上述纠纷,夫妻双方还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例如,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后协议来约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如果夫妻双方有重大的财产变动时,及时进行财产登记或者公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