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我妈和我后爸没领结婚证在一起八九年有一个上幼儿园的孩子,我妈妈一直全职在家,这两年我后爸的生意慢慢好起来了也出轨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也是合法婚姻,也受法律保护,离婚时按照夫妻财产制分割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的同居,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
既然不是夫妻,相互间就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没有结婚证是不能以配偶的方式继承和分割对方的个人财产的,但是可以分割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
在1994年之后,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没领结婚证就不属于法律婚姻,我国法定夫妻关系必须是领证结婚,没领证只能算同居关系,也不能按照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来划分财产,各自名下存款、房产、车子都归个人,协商处理即可。
提及的彩礼是属于男方赠于女方,这个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若在后面生活开支中混同了,就很难进行主张了。
您好,由于您提到您妈妈和后爸在一起八九年,可以推算双方形成实质婚姻关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一般情况下,双方只能算作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需要看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存在混同,如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法院可能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酌情作出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母亲和对方补领结婚证,并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请问母亲和继父是多久共同生活在一起呢?双方之间是否有关于财产的约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参照夫妻财产分割进行。
如果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则属于同居关系,双方之间如果存在有效财产协议,则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不存在有效协议,通常来说属于个人财产,但同居期间关系紧密、财产混同的,可考虑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由法官酌情分割。
财产协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约定明确,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保障母亲的权益。希望能够帮到您,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进一步沟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您母亲和后爸的关系在法律上来讲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至于能不能分,分多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要按照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置规则进行判断。
具体要看您分割的是什么财产:比如说房子
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割。案件:刘某与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案号:(2020)京03民终9356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因×号房屋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买,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认定该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考虑到彭某对房屋贡献更多,依据照顾妇女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定彭某获得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刘某获得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无明显不当。对于彭某要求刘某腾退×号房屋的问题,刘某的产权份额较少,但却长期独占使用×号房屋,依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彭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彭某收回房屋后,刘某可根据其产权份额,参考当地该类房屋租金标准向彭某主张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号房屋应归其单独所有,刘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没有领结婚证也是可以分财产的,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要有专业的律师来帮你收集、组织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分割财产。
如果您也遇到了没领结婚证共同居住现在要散伙,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可以私信我,或者评论区回交朋友,我看到了就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