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过手续的;
2.当事人双方虽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过的;
3.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方不要求退还的,彩礼归女方所有。
一般来说,彩礼是属于女方的私人财产。法律快车提醒您,彩礼一般是在婚姻关系存在之前获得的,是男房家庭送给女方的婚前礼物。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女方的彩礼是由女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予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特别的约定。
目前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女方要彩礼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应当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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